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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16年秋季学期家庭经济困难 学生资助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09-27 字体:[ ] 浏览次数:

各教育集团、中小学校、特教中心、幼儿园:

2016年秋季开学在即,为了切实保障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切身利益,及时做好各类助学金和生活补助发放工作,确保我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入学,根据省教育厅《关于切实做好2016年秋季学期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入学资助工作的通知》(苏教办助〔20161号)文件精神,就今年秋季学期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加强领导,高度重视。各校(园)实行校()长负责制,明确承办机构和人员,具体负责此项工作,建立完善的学校助学管理制度,确保学生资助工作顺利进行。

二、各校须严格按照文件规定,认真做好组织准备工作,制定切实可行的操作流程,规范助学金发放程序,保证按时足额准确发放助学金。

三、加大宣传力度,加强舆论引导和监督,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使广大学生及家长及时知晓受助的权利。

四、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费补助平均资助比例为在校学生总数的8%,补助标准为小学生每生每年1000元(每天4元,每年按250天计)、初中生每生每年1250元(每天5元,每年按250天计)。低保家庭特殊困难学生,补助标准小学提高到1500元,初中提高到2000元。所有享受资助的学生必须是学籍在本校的学生。

五、学前教育政府资助平均标准为每人每年1000元,平均资助比例为在园儿童总数的10%。幼儿园要从事业收入中提取3%-5%比例的资金,用于减免收费、提供特殊困难补助等。

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应坚持实事求是、标准设定与民主评议、公开透明与保护隐私、学生申请与学校、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评定相结合的原则。重点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并积极向上的学生,积极鼓舞他们顺利完成学业。

七、各校(园)须在 2016 930日前 ,完成宣传动员、班级评议、学校评审、结果公示等程序,于 1015日前 报送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

八、各校(园)按规定时间及时把困难生的资助信息录入全国资助系统。

九、要进一步建立和完善相关优惠政策措施,通过捐款、义卖等方式设立校内助学金,积极引导和鼓励企业、社会团体及个人等捐资,扩大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帮助受助学生更好的完成学业,并将“育人”主线贯穿资助工作全程,坚持“资助与育人相结合,资助中坚持育人,育人中创新资助”的工作理念,教育引导学生“受助思源、获奖思进、传递爱心、回报社会”。

附件:

1、江苏省义务教育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经费申请表

2、江苏省义务教育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经费资助学生分校情况汇总表

3、江苏省学前教育政府资助经费申请表

4、江苏省学前教育政府资助儿童情况汇总表

 

 

 

                           崇川区教育体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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