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永兴小学
第一条 为进一步维护良好的校园秩序,规范在校园内开展的各类文体活动,优化育人环境,进一步促进我校园文化和精神文明建设,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校积极鼓励开展对师生身心健康有益的思想教育类、文化类、体育类、实践类、学术类活动,如主题教育、团队活动、文艺演出、各种特长比赛、体育竞赛、学术 讲座等活动。活动主题和内容应健康向上,能够良好的体现学校的精神面貌,有利于学生的各项素质和能力的丰富和提高,能够促进学生身心的全面和谐发展。
第三条 在校园内组织开展的校园文化活动,无论组织者和参与者都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学院的各项相关规定。在宪法和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开展活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组织和参加违反国家宪法、法律规定,损害国家和学校利益,干扰学校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损害其他公民权利的活动。
第四条 开展校园文化活动要以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为前提。活动时间以节假日和其他课余时间为主。
第五条 全校性文化娱乐活动,主办部门、年级部要在活动72小时前向校长室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行活动,并报总务安全办。
第六条 学生团体及其他群体组织开展校园文化活动,要以书面形式报校长室审查,审查合格后签署安全保证书后方可进行活动。
第七条 活动过程中需要播放录像及录音的,其所播放的录像及录音资料须经学校有关人员审查后方可播放。以娱乐为目的的,公开向学生播放录像片的活动应当严格控制。
第八条 在学校组织讲座、报告会等室内活动,组织者要在72小时前向校长室申请。申请中应当说明活动的内容、报告人和负责人的姓名。讲座、报告等不得反对我国宪法、不得违反我国的教育方针,不得宣扬封建迷信、不得宣扬宗教、不得干扰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
第九条 开展校园文化活动要确保安全,包括政治安全、国家和个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超过300人以上的大型聚会活动,活动主办方要制定周详严密的安全预案由校长室审查,在活动组织过程中听从学校相关部门的指挥,严格遵守学校的安全管理规定。
第十条 开展校园文化活动需要使用校园场所及设施的,要自觉维护学校的各类设施及场所的设备。
第十一条 违反上述规定的,校内单位和个人有权制止,不听劝阻或已触犯校纪校规的,根据学校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责任,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